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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维强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庭担任建行ND分行代理人(文含直播地址)



案情简介: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福建省Z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过程中,作出(2014)济中法执字第20520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4918日发出(2014)济中法执字第205206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求扣划福建省Z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ND分行(以下简称建行ND分行)辖属JC支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中款项共计7595万元。建行ND分行于2014929日提出书面异议,2015127日济南中院作出(2014)济中法执字第205-2206-2号执行裁定书予以驳回。为此,2015211日建行ND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共同作为原告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924日作出(2015)济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建行ND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的起诉。建行ND分行不服,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51225日作出(2015)鲁民一终字第55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建行ND分行不服该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68日裁定提审本案。北京腾波律师事务所宋维强律师作为建行ND分行代理人出庭。


直播链接:中国庭审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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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9日 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