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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维强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王某某涉嫌诽谤案





案情回顾:


自诉人陈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王某某恶意诽谤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诉讼过程中,陈某某以尚需时间补强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诉讼;2016年11月陈某某向东城区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一审裁定驳回自诉原告起诉;陈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驳回自诉原告起诉的裁定。

 

争议焦点:


1、陈某某网络发布文章的行为是否涉嫌诽谤犯罪?

 

辩护意见:


一、《新年致辞》的撰写与发布,经调查,是公司员工职务行为和公司行为,是公司对业务合作伙伴的新年祝福和鼓励,基调是喜气、吉祥的公司文章,而绝非是泄私愤、攻击性的个人所为的诽谤文章。

1、从文章的对象、内容和表达出的主题思想,都属于公司行为。

2、从安排文章的撰写、发布流程来看,这是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自诉人所在ZPZX公司也承认该文章是被告人所在公司行为。


二、《新年致辞》不具备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1、诽谤罪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文章无法推导是指向陈某某。

3、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本案显然不具备情节严重的行为和事实。

1)原告提供的5473次点击证据存在合理怀疑。

2)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所诉,相反,所有证据都证明其诉讼不成立。

3)原告所提交的。孟某某证人证言证据是虚假的。

4)自诉人所提交的其实际控制的ZPZX公司的业绩下降损失的证据与本案无关。


三、恳请法官予以关注,自诉人提起此诉讼,明显属于断章取义,滥用诉讼权利,想利用涉嫌诽谤罪进行打击竞争对手的恶意图谋。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恳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自诉人的起诉。


审理结果


一审裁定:驳回自诉人陈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7年12月28日 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