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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彬律师事务所主任宋维强律师受邀参加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直播


2019年8月28日,北京中彬律师事务所宋维强主任律师受邀参加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主办的广播直播节目《警法在线》,与主持人共同探讨“醉酒男半夜砸门,被丽江90后女子反杀”案件中“正当防卫”等法律问题。本期节目已于当日中午13点12分,在AM828和FM100.6双频道播出。

 

宋维强律师与节目主持人郑磊先生合影


主持人:听众朋友,您好!欢迎来到今天的警法在线,我是主持人郑磊,在今年2月丽江90后女子唐雪在回家途中被醉酒男子李某拦车和辱骂唐雪和父亲找李某理论时,三人首次发生厮打,次日凌晨李某持菜刀到唐雪家砸门,唐雪拿上家中两把水果刀出门,两人再次发生打斗,最终李某被伤及右胸部升主动脉至后者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近日该案检方的起诉书曝光,丽江市永胜县检察院认为唐雪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扭打,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唐雪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重大损害的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是一起正当防卫引发争议的案件,今天就会来到我们直播间的律师一起来分析和讨论一下这起案例,来介绍一下北京市中彬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宋维强律师。宋律师,您好!

宋律师:主持人好!

主持人:因时间问题,简单的介绍一下这个事情发生经过。在今年在2月8号晚上11点左右唐雪乘车回家途中遭到了醉酒的李德胜拦车,双方发生冲突,李德胜被其朋友劝开不久李德胜与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道歉,道歉之后李德胜认为自己也被对方打伤了,要求对方也给个说法,因为在道歉的过程中也产生一点冲突,结果李德胜再次被劝开,第二天早晨凌晨一点左右,李德胜持菜刀再次前往唐雪茄,并以菜刀进行砍砸。那菜刀被他前来劝阻的朋友夺走扔掉,唐雪听到砸门声后从厨房拿了削皮刀和水果刀出门,双方发生了冲突,结果冲突过程中,李德胜往巷子外跑倒地救治无效死亡。检方的公诉书刚才给大家介绍了,认为唐雪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扭打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节应当减轻或者是免除处罚,这是公诉书中的内容,首先想请宋律师给我们解释一下,就法律上对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是怎么规定的?

宋律师:在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专门做了规定,其中第一款是这么规定正当防卫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的第二款就规定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款就是俗话说的防卫过当。还有第三款,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款一般叫做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是特殊的正当防卫。所以说我们国家的《刑法》第20条是对于一般的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有特殊的正当防卫三种情形进行了立法的规定。

主持人:其实从去年昆山宝马反杀案我们就一直在讨论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应的案件,因为这段时间可以说正好一年左右已经出现了几起案件,使得大家对于正当防卫的关注度是越来越高,因为我们从一个朴素的情感出发,大部分人认为我们自己在日常的生活中遇到了一个不法侵害,应不应该拿起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安全,而在我们法律上的很多规定,在我们当事人在处于那种现状下,他可能又很难控制合适的度,所以说对于正当防卫的讨论这两年是特别的热。咱们再来看一下刚才起诉书里面说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个情节应当或者是免除处罚。另外他前面也说到了,说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说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您怎么看这份公诉书呢?

宋律师:刚才主持人提到了故意伤害这个问题,因为如果认定是防卫过当的话,就要按照他的行为来对进行犯罪的处理。因为在这个案件当中,这份起诉书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来起诉的,前提就是认为唐雪防卫过当了。《刑法》第234条是这么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们起诉书认为被告人的行为防卫过当,故按故意伤害罪对唐雪提起了公诉,同时按照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起诉书中都体现了。

主持人:其实我们在讨论这个案件的时候,我们很多媒体、网友等都有很多自己的看法。在这里就本案的具体情况,您认为唐雪的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

宋律师:首先就是作为一个做了17年的刑事律师,我们一般是先进行阅卷,在掌握全面的案件材料的情况下,基于事实再对于刑事案件作的判断。因为这是个新闻事件,很多案件材料我们看不到,只能依据现有的公开信息来进行一些判断。依据现有的材料,我个人还是比较倾向于认为构成特殊的正当防卫。首先被害人他一开始是拦被告人的车,然后第二次又到她家门口进行了辱骂,第三次又持菜刀到她家门口,对大门进行砍砸。被害人开始砸时,此时是凌晨一点左右,我认为这已经是一个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这完全符合《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的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我们看防卫过当,要从两个方面来探讨,一个是行为是不是适当,另外一个是结果是不是适当。只有当行为与结果都过当时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我们看这个案子结果非常明显,对方已经死亡了,被告人的结果过当了。昆山那个案件中对方也死亡了,但最后是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所以说我们还要看行为。从结果上看,造成人死亡确实过当了,但从行为这个角度来看,我认为她的行为是适当的,首先时间是凌晨一点,其次对方持凶器在大门口进行砍砸,而且有些信息表明被害人有进入她家里的意图。这个时候她从家里拿两把非管制刀出门防身之用,我认为这个行为是适当的。还有一个关键的信息是她一出门以后就被对方踢了一脚,踢在腹部,这个时候她本能的反应是进行一个搏斗,或者是对对方的侵害的一个行为一种正常的反应。因为这个时间、这个地点,还有当时的客观环境,我认为这个案子的被告人是处在极度恐慌的一个心理状态,这个时候她对正在行凶的这种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我认为行为是适当的。

主持人: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确确实实在很多案例中发现采纳正当防卫主张的判例,但以往的案例中采纳正当防卫主张的判例非常少,这是为什么呢?

宋律师:我们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往往发生一些事情以后,往往有的时候死者为大,侧重于看结果,就看谁受伤太大这方面。另一方面我们有些人往往就说,你碰到事的时候,你先别自己解决,你可以打110,你可以找国家机关来处理,大家对私力救济还是持一个的审慎态度。还有一方面,有些人认为正当防卫你应该局只限于制止对方的行为,你不要把对方给伤害了,或者是让他死亡了,这个度很难把握。另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双方事先有争吵等,最后会被认定成互殴,如果是这样的话,给对方造成伤害双方都要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

主持人:咱么再来看现在目前舆论处于两种态度,一波认为唐雪是正当防卫,有网友说你半夜持刀砸门不管是不是醉酒打死他都属于正当防卫,但另一波不认同,认为人家也没进门你完全可以不开门报警来解决问题,言下之意就是人家并没有进到你的家里来,你是不是有必要持刀出门来解决这个问题,您怎么看待这样的两种声音?

宋律师:第一个观点,我觉得应该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形,我们不能够偏激,不能说你半夜来砸门我就要把你弄死,如果这样的话往往会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就容易出现一个防卫过当的问题。比如,这个人过来砸你的门,他没有持械具,他只是用拳头砸你的门,你还能够把他弄死吗?这个案子之所以我本人认为更倾向于这个无限防卫,是因为被害人拿菜刀来开门,唐雪只是拿了不是管制刀具的水果刀和剥皮刀。从主观上,当然也需要结合被告人自己的口供。她拿两个刀只是想防身。被害人他拿菜刀,被告人意识到如果不拿刀具,对方拿着菜刀对唐雪的人身可能是非常危险,而且被害人是一个1米9的成年男子。而且刚才主持人讲的第二个观点,遇到什么问题就找公安,但它毕竟有一些局限性,比如滞后性。打110也需要有几分钟的时间才能到现场,所以不是所有的行为,你必须第一时间找公力救济,因为有的事情可能来不及。所以说我们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也是对公力救济不及时时对私力救济的一种保护。

主持人:正当防卫的认定司法意义以及社会价值它有哪些呢?

宋律师:正当防卫作为一个《刑法》中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它是有它的非常重要的存在价值和意义的,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公力救济的一个不足和缺陷。正当防卫可以使国家利益、公共、公民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因为它具有一个及时性灵活性的特点可以弥补国家公权力的不足。其次,正当防卫有利于有效地震慑犯罪,减少犯罪行为,因为有正当防卫这个制度的存在,犯罪分子也要考虑到实施一些犯罪行为可能会遭受到对方的抵抗,而且这种抵抗是一种正当的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对他造成死亡伤害的后果是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最后,我认为正当防卫制度可以实现我们社会主义法制的最大效益,因为效益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也是我们刑事法律的一个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我们的执法要人性化,在实施过程中要贴近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正当防卫制度作为一个保护权利的重要的正当行为之一,能给我们人民的生命安全带来及时有效的必要性的救济,使社会公共利益和人身生命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与国家公力救济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保护各种社会资源不受损害,从而实现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大的一个效益。我认为从这几点上,正当防卫制度是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

主持人:您觉得舆论的关注会不会对调查处理的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宋律师:我认为正向的舆论对一个案件的公正处理是非常有大的帮助的。在舆论关注的情况下,各个司法机关可能对这个案件处理起来会更加慎重、客观。我觉得对一个案件要避免非理性舆论导向,意思是对案件不进行理性的分析、脱离案件的事实,带一种情感色彩来进行舆论导向,这样有可能对案件起了一个反的作用。所以说我认为舆论关注是好的,但是应该从一个客观的角度正向的一个角度去促进案件得到一个公正的审理。

收听本期完整节目,请点以下网址(http://www.rbc.cn/audio/2019-08/29/cms1019108article.shtml)




2019年9月4日 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