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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辩护成功案例:为什么本案二审法院不认定贷款诈骗罪?改判为骗取票据承兑罪?


北京中彬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省某当事人委托,指派宋维强律师担任其涉嫌贷款诈骗罪一案的辩护律师,该案经过了四年多的审理,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发回重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该案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两次一审判决认定的贷款诈骗罪改变罪名为骗取票据承兑罪。


刑法第19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该罪名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所规定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最高量刑是七年。


两个罪名最核心和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判断,必须基于大量的客观证据,对涉案大量客观证据的分析和判断是确定罪名的关键,这也要求辩护律师在大量的涉嫌犯罪证据中去粗取精,探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的意思、心理状态,进行准确的逻辑判断,得出正确和科学、法院可以接受的结论。


对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明确指出:“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下面是本案节选的部分辩护词。

 

关于被告人P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一案的二    

 

尊敬的福建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法官

 

北京中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P某某的委托,指派宋维强律师担任被告人P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相关案卷资料,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观点: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P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审判决在认定被告人P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缺乏完整的证据链,采用了一种“莫须有”的“有罪推定”的推理论证,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就采用类似“莫须用”、“株连”的方式处理被告人P某某的涉嫌犯罪问题;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P某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其行为主观上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更符合骗取票据承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审判决对被告人P某某做出错误罪名判决,且量刑偏重;同时,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另外,被告人P某某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相关证人证言均表明被告人P某某对XX集团及下属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不参与和知晓,完全没有骗取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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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P某某并不知晓XX集团的所有情况,并未参与XX集团的核心业务,对XX集团的实际经营状况并不了解。


不管是被告人P某某的个人供述、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还有其他客观的证据均表明,被告人P某某并没有参与FXX实施的涉嫌诈骗的保兑仓业务各个环节具体操作和实施,被告人P某某只是被其父亲FXX指令和蒙蔽在相关协议上签字,同各个环节的其他人没有过任何交集,没有参与任何涉嫌诈骗的主观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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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案件同案其他被告人及一些证人证言,这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明力非常强,均非常客观的陈述了案件事实。XX经贸虽然形式上是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但完全只是听从XX集团实际控制人FXX的安排和管理。被告人P某某只是一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从来没有去过该公司一次,从来没有行使过任何管理权限,对公司的人、财、物和生产经营情况等均无权管、不知情,对FXX涉嫌伪造与福建XX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银行之间的保兑仓协议更确实是毫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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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XX集团与各银行长期以来的良好合作关系,被告人P某某有理由相信其在保兑仓协议等文件上签字是正常的商务、民事行为,其签字行为不应当被指定为贷款诈骗的帮助行为,因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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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关合同上签字行为不应当被指控为贷款诈骗犯罪的帮助犯


三、结合本案相关证据,我们注意到一个重要的事实基础,就是在本案中,被告人P某某FXX等人在主观方面的想法是完全不同的


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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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之间的主观想法明显不同,没有共同的故意,不是共同犯罪。因此,应根据被告人各自的主观故意和各自的行为,适用相应的法律,分别认定。


四、被告人P某某XX集团及关联企业的财务真实情况是不知情的,对是否有能力偿还贷款也是不知情的。FXX与挂名法人股东都签订委托持股协议,被告人P某某也与FXX签订持股协议,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也证实了FXX是实际出资人及管理经营人。被告人P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没有贷款诈骗的故意


本案中,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P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适用的就是推定方式,因为本案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P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而辩护人查阅案卷,提供的上述大量证人证言、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却恰恰证明了被告人P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通过接下来的分析,可以充分说明一审判决关于被告人P某某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缺乏客观性、科学性、合理性,属于错误的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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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下面从多个有利反证角度论述“被告人P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反证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P某某主观方面的假设推定是错误的。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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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以上评估结论中,可以看出本案案前(即2014年)XX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案涉案的9家企业的资产总值为1,866,893,020.31元,远远超过一审认定的敞口损失39,897.1万元,以及涉及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62,022万元。况且XX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共有20几家之多,还有十几家企业的资产未统计,这充分说明XX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不存在借款时无法还款的事实。


从上述数据可以证明XX经贸贷款的数额小于该企业的总资产,被告人P某某完全有理由认为案发前XX集团、XX经贸有能力偿还贷款,被告人P某某不可能存在主观“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


五、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没有证据证实违法所得被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或者私分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单位犯罪,一审法院直接认定无法确认为单位犯罪错误。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项规定:“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本案现有证据能体现XX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是FXX,大部分决策是由FXX作出,以单位名义实施骗取贷款,可认定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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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实质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使用。本案符合单位犯罪法律特征。


第一,保兑仓三方协议文件等的都是以XX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名义与银行签订。

第二、所取得的贷款项大部分资金用于归还XX集团在银行的款项以及社会上的贷款。

第三、并没有证据认定相关款项被被告人P某某挥霍。

......


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P某某将贷款占为己有,根据刑事犯罪罪行法定、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XX集团等企业贷款资金为被告人P某某XX集团成员之间私分的情况下,就应坚持“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即被告人P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也不是最终的受益者,从而不能认定被告人P某某为了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从而实施了贷诈骗的行为,而应认定是为XX集团以及子公司为最终受益者,因而应当认定本案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而非被告人P某某等个人犯罪。


因此,被告人P某某不应当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六、被告人P某某应当被认定为自首,请求二审法院对被告人P某某给予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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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P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其行为主观上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更符合骗取票据承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审判决对被告人P某某量刑偏重;同时,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P某某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二审法院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北京中彬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宋维强律师

                                  2020年2月28日

2022年2月27日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