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代理的一起典型“公司设立纠纷”案件, 经过再审改判,取得胜诉。
前言
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首要阶段,不可避免的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和商业风险,由此产生诸多公司设立纠纷诉讼案件。本所律师接受被告乙委托代理本案,本案在宋维强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本所商事诉讼律师团队的共同努力,经过一审、再审、发回重审一审、发回重审二审四级审理,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口头合意设立的公司已经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甲诉讼请求,取得了满意的委托结果和效果。
01 事实概括
甲与乙口头约定共同设立公司以经营汽车文化项目。甲先后向乙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共计100万元,后甲诉至法院,主张乙没有将款项用于设立公司和经营活动,乙所谓的设立的公司也未将甲登记为股东,而是将甲的儿子丙以及F公司登记为股东。要求乙返还100万元、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乙支付甲100万元及利息。
乙不服,申请再审,中院提审后,裁定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判决乙支付甲100万元及利息。
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02 裁判要点
双方约定设立公司的事实是否清楚,以及甲请求乙退还相关钱款的主张能否予以支持。
要点分析:
1、关于双方设立公司的合意及公司设立的事实。
第一,双方均认可口头约定在北京设立公司,经营汽车文化项目,这与E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和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相符;
第二,E公司成立于甲向乙转账期间,并且相关转账备注为家具款、投资款、房租款等,证明乙告知了E公司成立的进展情况;
第三,E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公司股东为乙控股的另一家公司F公司和甲的儿子丙,甲表示并不知晓其子丙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但若非甲主动提出,E公司无故将丙登记为股东,且认缴出资40%,不符合常识。双方对设立公司的具体约定不明确,不能排除E公司的股东组成是双方商议后作出的安排。
综上,认定E公司系双方合意设立的公司。
2、关于甲请求乙退还钱款的主张能否支持。
本院已认定双方合意设立的公司已经成立,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此种情况下,甲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即基于公司未设立要求退还钱款的请求,不宜在当前诉讼主体下处理,可另案与E公司及其股东解决。
公司设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条【公司发起人界定】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发生的职务侵权行为责任承担】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律师建议:
公司的设立,需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然而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多种情况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或投资人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设立公司的具体事项,如果投资者对是否可以退回投资款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循投资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本案中,双方合意设立的公司已经成立,不具备退还投资款的条件,故不予退还。通过本案,在此提示投资者们在设立公司活动中,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分担,以此来防范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诸多法律问题和商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