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维强律师代理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民申7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口市DEJZ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北马镇大陈家村中心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维强,北京腾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清湖,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YHX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威里2号楼28层。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敬武,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龙口市DEJZ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KEJ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YHX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LKEJ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理由是:在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政府的主持下,LKEJ公司、艺海公司已经达成综合协调意见,为表明诚意,特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LKEJ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口市DEJZ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涛
代理审判员 梅芳
代理审判员 杨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明
2017年7月4日 10:01